一、申請期間:112年2月4日起至112年3月6日止。
二、辦理依據:
「文化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發展計畫作業
要點」辦理。
三、補助對象:
(一)本縣依法設立或登記之社區發展協會、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基金會、商號、工作室或其他立案組織團體。
(二)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級學校。
四、補助範圍:
不以單一社區範圍為限,惟所提計畫實施內容及地點需於臺東縣轄內。
五、補助類型/金額(全案預算金額概估:139萬元):
(一)新生報到:10萬元為上限。
(二)熟手進擊:15萬元為上限。
(三)聯盟合力 :30萬元為上限。
六、補助項目及內容:
凡以文化為主軸,對應聯合國推動「2030永續發展目標」SDGs的17項發展
目標等公共議題之提案,或推廣審議民主、飲食文化、母語推廣、創意產業、多元參與、據點活化、文化旅遊、在地知識、人才培力、文化保存……等議題,串連資源跨域共創,並發展互助共好之社會創新服務等計畫。
七、審查方式:由本府文化處召集成立「社區營造點徵選審查小組」,聘請相關公部門人士或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召開審查會議。初審合格者,本府複審得以書面審查或通知口頭簡報,並得視實際需要進行實地勘查。
八、其他:申請補助者若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規定,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補助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事前揭露】」,未揭露者,將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九、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申請人聲明書」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