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基金會 :::

臺東縣政府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

臺東縣政府 文化處 藝文推廣科 089-320378#225

  • 主管機關|臺東縣政府文化處;本處為臺東縣文化藝術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本縣文化藝術類財團法人之申請設立、變更等各事項皆由本處監督管理之。
  • 設立目的|以從事文化藝術事務為目的。
  • 設立限額|本縣文化法人設立時,其捐助財團總額,應足以達成設立目的;其最低總額為新二百萬元,現金比率為百分之百。超過二百萬元部分得以其他動產、不動產或有價證券代之。

設立流程圖

設立流程圖

常見問答

財團法人設立登記

➊設立登記流程:請參考上述財團法人設立流程圖。 ➋檔案請由"表單下載"處自行下載-「申請設立臺東縣文化藝術財團法人文件範例」 ✱文件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2頁以上者,請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法人名稱變更

▍檢附下列文件報府 ➊董監事會議紀錄:會議紀錄決議應載明變更捐助章程名稱、法人名稱及法人印信(圖記)。 ➋變更前/後捐助章程:新捐助章程須載明訂定日期及歷次修訂日期。 ➌變更前後捐助章程條文對照表。 ➍更名後法人印信(圖記)。 ✱以上文件1式3份。 ✱文件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2頁以上者,請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法人主事務所變更

▍檢附下列文件報府 ➊董監事會議紀錄:會議紀錄決議應載明變更主事務所為○○○○(地址)。 ➋變更後主事務所使用權源證明文件:法人所有權狀/借用證明書及出借人所有證明影本/租用證明書及出租人所有證明影本。 ➌變更前/後捐助章程:新捐助章程須載明訂定日期及歷次修訂日期。 ➍變更前後捐助章程條文對照表。 ✱以上文件1式3份。 ✱文件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2頁以上者,請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法人董、監事改選(任期屆滿)變更登記

▍檢附下列文件報府 ➊董監事會議紀錄: -改選董監事會議紀錄,應依章程規定選任新任董、監事。 -新任董、監事會議紀錄,應依章程規定選任新任董事長、常務董事、常務監事。 -載明屆期及任期起訖期間。 ➋董、監事願任同意書(蓋印鑑章)。 ➌董、監事名冊:須載明屆別、任期起訖、姓名、出生年月日、學經歷、現職、戶籍地址。 ➍董、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連任者住所如有變更亦應提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➎原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➏捐助章程影本。 ✱以上文件1式3份。 ✱文件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2頁以上者,請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法人董、監事補選(任期中)變更

▍檢附下列文件報府 ➊董監事會議紀錄: -董、監事變更,應依章程規定產生。 -載明屆期及任期起訖期間。 ➋董、監事願任同意書(蓋印鑑章)。 ➌董、監事名冊:須載明屆別、任期起訖、姓名、出生年月日、學經歷、現職、戶籍地址。 ➍董、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連任者住所如有變更亦應提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➎辭任董、監事之辭任書。 ➏原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➐捐助章程影本。 ✱以上文件1式3份。 ✱文件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2頁以上者,請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法人財產變更

▍檢附下列文件報府 ➊董監事會議紀錄:會議紀錄決議應載明變更財產總額為新台幣○○○○元整。 ➋財產清冊:應分項載明原有財產,新增或減少財產之金額及現有財產,同時併附各該不動產或動產之證明文件。 ➌捐助章程影本。 ➍原法人登記書影本。 ✱以上文件1式3份。 ✱文件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2頁以上者,請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法人捐助章程變更

▍檢附下列文件報府 ➊董監事會議紀錄:會議紀錄決議應載明變更捐助章程之內容。 ➋組織章程: -原經本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 -變更後之捐助及組織章程。 -新舊條文對照表。 ➌原法人登記書影本。 ✱以上文件1式3份。 ✱文件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2頁以上者,請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機關團體結餘款使用計畫應注意事項

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有關支出比率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當年度如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占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比率未達60%,且其結餘款金額超過新臺幣50萬元者,應檢附當年度全部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4年內之使用計畫(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等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免受支出比率規定限制之申請。 ▍機關團體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應注意下列事項: ➊結餘款使用計畫應含計畫項目、金額及期限,使用計畫之期限以次年度起算4年為限,如使用計畫之運用年度跨2個年度以上,應編列各年度計畫金額明細。 ➋結餘款使用計畫項目應具體明確,並與章程所載之設立宗旨或應辦理業務相符;總金額應與當年度收支決算表所載全部結餘款金額相符,且應就該金額編列具體使用計畫,不得僅就某特定專案收入編列。 ➌結餘款如作為購置不動產使用,該項不動產之用途,應與章程所載設立宗旨或應辦理業務相符。 ➍結餘款如轉列基金(或財產總額),經主管機關核發同意函後,應向法院辦妥財產總額變更登記,並將變更後之法人登記證書檢送稽徵機關供核。 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之使用計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有須變更者,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變更前、後之使用計畫期間合計仍以4年為限。 ✱「財團法人運用結餘經費具體計畫書」檔案請由"表單下載"處自行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