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117年度博物館與地方文化館深耕計畫補助申請公告

116-117年度博物館與地方文化館深耕計畫補助申請公告 :::

116-117年度博物館與地方文化館深耕計畫補助申請公告

 

  • 依據「文化部推動博物館與地方文化館發展計畫補助作業要點」辦理本項補助申請作業。

 

  • 申請對象資格證明文件:

(一)私立博物館應檢附依私立博物館設立及獎勵辦法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完成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

(二)地方文化館屬民間經營者須為合法立案之非法人團體、合法設立登記之法人或公有古蹟、歷史建築由主管機關委託民間管理維護者,並檢附立案登記等相關證明文件。

(三)計畫執行內容涉及建築物空間者,其建築物及土地所有權人應出具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文件,如基於債權或物權契約享有使用土地或建築物者,原則應檢附提案日起使用期間達4年以上之相關證明文件;惟國、公有土地,國有財產署或公產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四)地方文化館計畫內容使用之場所應檢附符合建築法所列公共集會類A1類組;商業類B2類組;工業、倉儲類C2類組;休閒、文教類D2、D3、D4類組;宗教、殯葬類E類組;辦公、服務類G2、G3類組之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其他經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文化局(處)會同建管、都市計畫或地政單位審查,認定提案執行內容符合建築物使用用途、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之使用許可或其他證明文件。

(五)應檢附消防檢查證明文件,尚未取得者原則於受本要點補助後1年內完成消防檢查,且遴用之防火管理人應具備有效期限內之防火管理人講習訓練合格證書並提供佐證。

(六)凡受補助之館所均需依上述規定檢附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如未盡事宜應依據補助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 旨揭補助申請審查方式:

(一)每案計畫書內容以不逾40頁為原則,於115年10月20日起至115年11月19日止(本府收件時間)提送書面報告,雙面彩印一式5份(含電子檔)至本府辦理初審作業,請注意115年11月19日截止收件,逾期不候,敬請把握時間提前寄送,以免影響補助申請權益。

(二)為使各公、私館所有較充裕之執行期程,本次一併受理116-117年度 (2年)計畫提案申請,以利各公、私館所按核定計畫內容與時程,如期如實如質完成,惟117年度所需經費將依文化部117年度預算籌編情形,及立法院審議通過辦理,本次審查結果先以暫匡方式核列。各提案計畫執行期間原則至117年12月31日止。

(三)為尊重原住民主體性,各原住民族文化館(下稱原民館)之相關提案,延續114-115年度提案模式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下稱原發中心)受理初審及彙整提案。原民館計畫於獲文化部核定補助後,將由本府納入所屬年度預算辦理,其後續補助經費請領、管考及結案作業,由本府併同當年度補助計畫統籌辦理。

(四)本次提案計畫審查重點、計畫補助申請與提案計畫書格式,應詳最新修正「文化部推動博物館與地方文化館發展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 提案參考方向及績效指標修正:

(一)整合計畫:

1.總體發展願景

2.文化平權與多元參與

3.計畫內容可行性與永續經營規劃

4.以前年度執行營運績效

(二)提升計畫:

1.計畫內容是否符合館所永續規劃

2.文化平權與多元參與

3.博物館技術的實踐與系統性知識的建構及保存

4.以前年度執行營運績效

(三)共創計畫:

1.計畫內容是否符合共創精神或目標

2.文化平權與多元參與

3.共創機制與資源整合

4.以前年度執行營運績效

(四)績效指標修正:配合政策推動需要,預期績效總表指標新增「性別平等相關議題人才培育人數」。

 

  • 審查方式:依書面初審結果,召集審查小組辦理審查會議(得採書面或簡報審查方式辦理)。

 

  • 其他注意事項:申請補助者若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規定,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補助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事前揭露】」,未揭露者,將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檢附「文化部推動博物館與地方文化館發展計畫補助作業要點」、提案計畫書、「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事前揭露】」、「申請人聲明書」各1份等如附件檔。

 

  • 聯絡方式:文化處藝文推廣科-吳小姐089-34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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