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臺東縣政府文化處114年度藝文中心展覽申請徵件
- 申請時間:即日起至113年8月30日截止(以郵戳為憑),相關申請內容詳附件說明。
- 申請資格:凡對藝術創作有興趣之個人或團體均得提出申請,但113年度曾獲本府安排舉辦個展或聯展者,不得申請(在地機關學校及年度巡迴展除外)。
- 展覽類別:對於提升藝文水準、傳達創作思想之作品,均可提出申請。
- 審查資料:填具「展覽場地(藝文中心)申請表」、「展覽場地使用須知暨使用同意書」(詳附件),並依據申請表資料內容,繳交展覽作品送審清單等相關表件,寄送作品圖片電子檔至雲端硬碟(https://drive.google.com/drive/folders/1FfBbQvhxWG1hl5KSt3r10lQo1WUxWuCZ?usp=drive_link),並請於圖片備註展覽名稱(個展:每件作品限以十張清晰照片電子檔送審,送審照片須為預定展出之作品。聯展:展出人員在五人以下者,每人每件展出作品送審照片以五張為限;其逾六人者,以三張為限)。
- 展覽審查:經審查通過後,由本府安排檔期,並函知申請者;審查未通過者,亦由本府函知,其送審資料存檔,不予退還。通過審查安排展出者,須依排定檔期按時展出,因故未能展出時,應於預定展出前四個月內以書面通知本府,並經本府書面同意,如違反前開規定視同棄權。
- 展覽補助:通過審查並依排定檔期按時展出者,得申請展覽補助,補助單位及金額由本府按當年度預算調整決定之,展覽補助審核依「臺東縣政府文化類補助及捐助案件審查原則」辦理。(申請補助應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未揭露者,將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收件方式:申請相關表件請見下方附件,並依格式填具資料,信封加註「114年度藝文中心展覽申請」,寄至臺東縣政府文化處視覺藝術科(950臺東縣臺東市浙江路350號)。
- 聯絡資訊:相關問題可於周一至周五(8:30-12:00、13:30-17:30)來電洽詢:089-330252 臺東美術館 戴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