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澎湖縣政府文化局受理113年度申請展覽作業 :::

一、 受理期間自112年6月1日起至112年7月31日截止(以郵戳為憑),相關申請內容詳見作業要點。
二、 展出申請資格及參加類別,說明如下:
(一) 申請資格:
1、 個人或團體藝術創作者。
2、 經立案之財團法人、學會、協會、學術團體、機關學校及其他非營利性之社會公益社團。
3、 已在澎湖縣政府文化局展出之個展、聯展,須於展出滿二年後(自最近一次於澎湖縣政府文化局展館展覽日起算),始得再度提出申請。
(二) 展覽類別:包含書法、繪畫、雕塑、攝影、工藝、應用設計等各類媒材藝術創作形態相關作品,均可提出申請。
(三) 送件資料:填具澎湖縣政府文化局展覽申請表,並依據申請表附件資料內容,繳交作品光碟及展覽作品說明表等相關表件。
三、 相關申請表件請逕至澎湖縣政府文化局網站(https://www.phhcc.gov.tw/)/便民服務/各項表單下載查詢運用,並請依格式填具資料寄送至澎湖縣政府文化局展演藝術科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