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美術館
臺東縣政府文化處場館使用管理辦法
第 一 條
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依臺東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第二十三條及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管理維護本府文化處 場館、倡導正當藝文活動及有效發揮場館功能,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包括:
一、本府文化處演藝廳、展覽室、藝廊、演講廳、會議室、廣 場。
二、臺東美術館大文創教室、藝術大廳、縣民走廊、戶外舞台。
三、其他供公眾使用或指定之場所及設備。
第 三 條
凡有關文化藝術、社會教育活動及機關團體會議,無下列情形 者,得向本府申請使用:
一、違背政府法令及政策者。
二、違背社會善良風俗者
三、經確認其活動有損害本府建築物及設施之虞者。
四、曾申請使用,不遵守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者。
使用時有前項各款情形或所辦活動項目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租(讓)他人者,本府得立即停止其使用,使用者不得要求退費或任何賠償。 演藝廳以表演藝術活動申請使用為優先。
第 四 條
申請使用本府文化處場館及設備者,應於二個月前填具申請表,並檢附有關證件、活動計畫書,經本府核准後,於演出前一個 月內繳清相關費用,其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 五 條
申請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場地使用費,但應收取場地清潔費、空調費及保證金,如未使用冷氣者,免收空調費:
一、與本府文化處合辦之各項文化藝術活動。
二、經本府核准免收場地使用費之非營利性藝文活動。
前項所稱非營利性藝文活動,指不收取入場費用或未出售票券之各項藝文活動。
本府各單位使用者免收保證金。但場地清潔費、空調費則依借用時段之收費標準計價,如未使用冷氣者,免收空調費。
第 六 條
申請使用者於自行放棄使用時,己繳納之各項費用概不退還 (如於演出前三日申請退費者,於扣除已繳金額之半數費用後, 再予以退還),如遇不可抗力之災變不能使用場地時,得申請 延期,或無息退還所繳費用。但本府因重大特殊需要,則通知 申請使用者停止使用,所收款項無息退還。
第 七 條
申請使用本府設備,需經本府同意並注意維護,如有毀損應負賠償責任。場地之布置應先徵得本府同意及會同本府人員辦理,並遵守下列事項:
一、嚴禁使用易爆裂物品。
二、應自行派員維持場地內外秩序。
三、嚴禁觀眾任意上下舞台。
四、舞台禁止使用鐵(鋼)釘固定場景及在地板上拖拉道具。
五、舞台各項設備(燈光、吊具、布幕系統、音響器材、鋼琴及接電等)不得擅用,以維安全。
申請使用者應於演出結束後即刻將場地回復原狀。
第 八 條
申請使用本府文化處場館如需臨時安裝燈光、照明或其他電器設備時,應先經本府同意後會同本府專業人員辦理之。
第 九 條
電視台、廣播電台、個人或社團作現場錄影、錄音、實況轉播時,須經申請使用者同意,並應事先與本府協調。
第 十 條
申請使用場地,如需設置售票處、張貼海報、宣傳標語或其他宣傳品時,應在本府指定之地點為之。
第 十一 條
申請使用場館,所發售入場劵,最高數量不得超過該場地座位數。
第 十二 條
本府為維護及保養場地,得視需要決定保養期間停止對外租借場地。
第 十三 條
場地使用期間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公共秩序、器材設施及人員意外保險等,均應由申請使用者負責處理。
第 十四 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由本府另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