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下半年表演藝術活動申請暨藝文中心場地租借

115下半年表演藝術活動申請暨藝文中心場地租借 :::

本次受理115年7月至12月於本縣境內辦理之各型表演藝術活動及藝文中心場地租借(申請表單適用)

一、依據「臺東縣政府表演藝術活動申請補助審查要點」辦理。

二、申請時間:115年1月1日至1月31日止(以郵戳為憑),申請表件(場地租借適用)含計畫書(一式7份)雙面列印,應備有影音光碟1份,免備文免裝訂寄至文化處表演藝術科邱小姐收。逾時不予受理。
三、資格條件:
(
)經營或從事文化藝術事業且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或經中華民國政府立案者。
(
)所請計畫內容必須與文化藝術表演相關,並符合本府相關規定。

()預計租借演藝廳辦理活動者。

三、補助項目 : 音樂、舞蹈、戲劇、民俗技藝等表演相關藝文活動。
四、審查方式:書面審查。
五、補助金額依審查會議結果分為三個級別,每個級別補助條件如下:
(
) 第一級:演出經費由本府補助二分之一,其不足部分由申請者自行籌措或售票,票款收入歸申請者所有。
(
) 第二級:由本府補助部分演出經費,其不足部分由申請者自行籌措或售票,票款收入歸申請者所有。
(
) 第三級:提供場地,不予補助,其經費不足部分由申請者自行籌措或售票,票款收入歸申請者所有。
前項申請活動於本府文化處所屬場館辦理者,需依「臺東縣政府文化處場館使用維護費收費標準」支付場地費、清潔費及保證金等費用。
六、申請補助應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未揭露者,將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七、審查結果將另函通知各送件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