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政府文化類補助及捐助案件審查原則
依據:臺東縣政府文化類補助及捐助案件審查原則、臺東縣政府文化類國內團體舉辦活動申請經費補助表
一、申請補(捐)助,應於活動一個月前,最遲不得少於十四日,但受本府委辦、聯合共同舉辦者或配合本府業務或政令推動之活動,不在此限。
二、資格條件:各機關、學校、立案團體。
三、補助項目:臺東縣政府文化活動類補助及捐助案件。
四、審查方式:書面審查
(一)申請單位將申請經費補助表(格式如附件)及計畫書等相關資料送達本府審查,未提供相關資料或資料不全者,本府得通知於七日內補正,逾期 未補正者,退回其申請不予審核,必要時得請申請者補提相關資料或於審查時列席說明。已逾活動結束後二個月或逾年度方送本府之案件不予核銷。
(二)本處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申請人亦不得要求退還。
(三)補捐助以具社會公益、教育、訓練等性質為優先,並應考量本府財政狀況及對縣政推動之配合度暨公平性原則。
五、補助金額上限:
(一) 申請者以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時,應本誠信原則列明該活動之全部經費內容與擬向其他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對同一申請者每一年度以不超過二萬元為原則,超過二萬元以上申請者應自籌申請案件百分之三十以上之經費(自籌經費不包括其他政府機關補助之經費)。但受本府委辦、聯合共同舉辦者或配合本府業務或政令推動之活動經費,不在此限。
(二)下列活動經費項目得不予補助:
1.會餐(含便當等各種型式餐會)及紀念品(彩品)經費合計不得超過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五十。
2.機關學校之聯誼性經費。
3.其他經審核者。
4.申請單位之薪資、人事、行政管理費及出國經費不予補助,但受本府委辦、聯合共同舉辦者或配合本府業務或政令推動之出國經費,不在此限。
六、活動經費類之核銷結報及考核管控機制如下:
(一) 受補(捐)助單位應於計畫完竣後二個星期內,檢附收支清單、領據、核定補助公文及成果報告送本府核銷撥款結案。
(二) 受補(捐)助單位應自行保存各項支用單據憑證,且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十年,以供本府或審計機關後續辦理抽查作業。
(三) 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應依情節輕重對其補(捐)助案件或團體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四) 補助或捐助金額逾新臺幣二萬元者,本府得指定相關人員等到活動現場訪視,並得稽核其本次活動之所有經費開支情形。
七、申請補助應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未揭露者,將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 及「申請人聲明書」附於「 臺東縣政府文化類國內團體舉辦活動申請經費補助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