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辦理113年公共藝術補助申請訊息 :::

一、 依據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公共藝術補助作業要點辦理,補助對象及條件如下:
(一) 補助對象:
1、 團體或法人:經政府主管機關立案,並取得財稅機關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之文化團體或非營利法人。但不含學校、學生社團、學校附屬團體或公營事業附屬團隊。
2、 個人:中華民國國民。
(二) 補助條件:
1、 辦理地點:限於臺中市公開場所舉辦,辦理時間及地點必須由申請者自行辦理借用與確認,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不代借場地。
2、 補助類型:
(1) 計畫型公共藝術:著重策展及民眾參與,辦理公共藝術相關節慶或教育推廣活動。
(2) 教育推廣活動:辦理公共藝術工作坊、導覽、體驗活動等教育推廣活動。
3、 收件時間:113年1月1日至1月31日受理申請。
二、 申請者應於收件時間內備齊申請書表1式7份,併同證明文件與其他相關資料,逕寄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科,信封請註明「公共藝術補助申請案」。
三、 至臺中市政府文化局網站—藝文主題—視覺—臺中市公共藝術(https://publicart.taichung.gov.tw/)查詢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