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13上半年度臺東縣政府文化處表演藝術活動申請審查」 :::

「113上半年度臺東縣政府文化處表演藝術活動申請審查」

主旨 : 「113上半年度臺東縣政府文化處表演藝術活動申請審查」,請符合資格者,自112年7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 : 臺東縣政府文化處表演藝術活動申請審查須知、臺東縣政府文化處表演藝術活動申請表件

公告事項

一、申請期間 : 本次受理113年1月至6月於本縣境內辦理之各型表演藝術活動,送件時間自112年7月1日至7月31日止(以郵戳為憑)。

二、資格條件::

(一)經營或從事文化藝術事業且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或經中華民國政府立案者。

(二)團體申請者須檢附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個人申請者限本人演出且須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申請計畫內容必須與文化藝術表演相關,並符合本處相關規定。

三、補助項目 : 音樂、舞蹈、戲劇、民俗技藝等表演相關藝文活動。

四、審查方式:書面審查。

五、補助金額上限 : 審查會議結果依級列等,並函覆各送件者。

(一)第一級:依其申請演出經費由本處負擔二分之一,其不足部分由送件單位自行售票,票款收入歸送件單位(依規定演出前洽本處表演藝術科繳納保證金、清潔費等費用)。

(二)第二級:由本處提供部分演出經費,其不足部分由送件單位自行售票,票款收入歸送件單位(依規定演出前洽本處表演藝術科繳納保證金、清潔費等用)。

(三)第三級:提供場地,其經費不足部分由送件單位自行售票,票款收入歸送件單位(依規定於演出前洽本處表演藝術科繳納場地保證金、清潔費等費用)。

(四)第四級:未通過。

六、申請補助應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未揭露者,將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七、審查結果將另函通知各送件單位。

八、檢附「臺東縣政府文化處表演藝術活動申請審查須知」、「臺東縣政府文化處表演藝術活動申請表件」、「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 、「申請人聲明書」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