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雲林縣政府辦理113年度展覽場館檔期申請 :::

一、雲林縣政府113年度展覽場館(含文化觀光處展覽館、北港文化中心展覽廳)之申請,請詳閱規定,並依申請之展覽場館需求,填妥附件「雲林縣政府文化展覽場所須知暨申請書表」,於112年5月31日(三)前向雲林縣政府文化觀光處展覽藝術科提出。

2. 本案聯絡人: 請洽文化觀光處展覽科05-5523177(朱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