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文化部執行疫後振興藝文產業及藝文消費措施辦法 :::

「文化部執行疫後振興藝文產業及藝文消費措施辦法」業經文化部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以文綜字第11220138061號令發布。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趨緩,惟其所造成之經濟變局,已對藝文產業產生相當大之衝擊,因藝文產業一向有「衰於百業之前、興於百業之後」之脆弱性,為強化藝文產業經濟韌性,協助藝文界的各類產業於疫後能加速復甦、恢復活力,同時振奮民眾對於回復日常之信心,使藝文氣息的生活氛圍重新充滿日常,撫慰民眾惶惶不安的心情,爰依據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授權,訂定「文化部執行疫後振興藝文產業及藝文消費措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 本辦法之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 本辦法藝文產業之範圍。(第二條)
三、本辦法之推動措施。(第三條)
四、 藝文消費抵用金使用原則。(第四條)
五、 各項振興措施之內容及補助適用對象。(第五條)
六、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各項振興措施之事由。(第六條)
七、 本辦法所定之委由相關機關或法人辦理之依據。(第七條)
八、 本辦法之施行期間。(第八條)